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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作者:普教科 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2日 点击数:


各中小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苏教基﹝2017﹞20号)和《泰州市海陵区中小学教学工作规程》(泰海教﹝2018﹞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内容 

 (一)规范招生秩序。 

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的政策,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严格执行区教育局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不得违规宣传、超计划招生。 

招生工作要与深化教学改革、控制大班额,减轻教师负担,消除安全隐患,以及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紧密结合,做到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规律又与教学条件环境适配,招一个教好一个,让学生成人成才。  

(二)规范教育教学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均衡编班教学,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依据国家规定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认真执行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 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 

2.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科学、劳动等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之中。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核心素养教育。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学校新开设的校本课程和社团活动必须报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已经开设的校本课程和社团活动学校自行做好复审统计工作(内容见附件),并报局普教科备案。

3.学校要控制作业数量,提高作业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小学其他年级和初中课外作业量要适中,鼓励布置个性化作业,并及时逐条批改。倡导改进作业方式,指导学生在完成书面作业的同时,完成与自然、社会、生活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性作业,增加学生课后阅读性作业。 

4.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依法保障师生的休息权。学生每天在校统一集中教学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班主任和各科教师不得超出学校规定,要求学生提前到校,保证学生每天充足的睡眠时间。坚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建立“学生视力健康管理队伍”,保护好青少年的视力健康。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5.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禁止中小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严格遵守教育部禁止有偿补课“六条禁令”,教师要热心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对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迁就。 

(三)规范教师行为。 

加强教师的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工资制度,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私自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兼职。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规范教材教辅资料管理。 

严格教学用书管理,各学校不得擅自用校本教材、境外教材和未审定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各中小学校要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规范教学辅助资料选用,进入学校使用的学生印制作业,必须是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学校选用的专题教育读本,必须是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作为学校图书馆用书,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 

严格教辅材料选用范围和数量,严格执行“一科一辅”政策,全面免除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教辅材料费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教科书目录之外向学校、学生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对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规范收费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教科书等费用,禁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严禁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教育资金和学校资源。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应当统一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定期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六)规范安全管理。 

各学校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思想教育,不得开展各种宗教活动。要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预警应急、联防联动、事故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的旅游、 夏令营、 社会实践、 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上报教育局审批,审批请示要附活动方案、安全管理措等。

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交通安全、预防溺水、地震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我救护的应变能力。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校舍安全隐患排查,保证校舍安全。 

二、建立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问题复杂,任务艰巨。各中小学是办学行为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与班主任和有关任课教师层层签订规范办学行为责任书,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 

(二)定期考核,责任追究。 

规范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区教育局机关其他职能科室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指导整改、跟踪随访、立案处理。 

对中小学校违反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规定,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误导家长,严重影响招生和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止招生。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体罚侮辱学生,由所在学校或区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批办的违规问题进行重点查处,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三)维护大局,依法规范。 

加强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使广大青少年儿童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办人民满意教育,提升海陵区教育“首位度”的重要保证,各学校要敢于碰硬,勇于担当,自觉维护和坚守依法治教的各项规定要求。 

(四)加大宣传,营造环境。 

各学校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横幅,“告家长一封信”和各种会议等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主动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赢得社会、家长,学生的支持和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 中小学校校本课程开设情况统计表 2. 中小学校社团活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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