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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春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3日 点击数:


各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各校要注重资助政策宣传,把好资助认定流程,切实做到“应助尽助”。现就做好2023年春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校在籍的学生属于脱贫(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困境儿童(含孤儿)、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优抚对象子女、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等优先资助。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凭有效申请材料经认定审批后予以资助。

二、资助标准

⒈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⒉义务教育学校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孤儿、城乡低保、脱贫(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

⒊保教费减免: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脱贫(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全免(普惠园按发改委核准的普惠园标准全免)。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消防队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⒋自2023年1月起不再发放义务教育教辅材料费补助。

三、认定程序

⒈学生资助原则上每学年申请一次,第二学期根据学生流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改变作适当调整。

2.学校对新增学生申请进行认定,审核通过后打印《申请表》由学生或监护人签字确认;

3.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进行线上申请的,学生或监护人可向学校提出线下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审核认定;

4.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学校将最终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⒍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学校上报名单拨付资金至各学校。各学校根据区教育局审核确定的人数和下拨的资助款项,采取直接打入学生监护人银行卡的方式,及时将资助资金发放到位。

四、感恩教育

经济资助与教育帮扶有机结合。根据“爱心帮扶、师生结对”帮扶计划有序开展爱心帮扶活动。

五、系统维护

⑴2月17日前,完成“省资助系统-特殊困难学生就学信息库”的所有在校学生学籍导入操作,做好五类学生(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特困救助供养、孤儿)的比对。

⑵2月28日前, 完成“省资助系统”申请平台数据继承和新增工作。

⑶6月20日前,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

六、汇总上报

2月28日前上报《海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汇总表》、《海陵区学校教育收费减免补助情况汇总表》电子文档。凡是非全国系统、省系统、市、区下发的特殊困难学生,要求该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存档。

七、资料归档

各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妥善保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证明材料,以及一些与资助有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等资助资料,整理归档保管。

联系人:乐敏;联系电话:86998258;电子邮件:25044708@qq.com。

附件1:海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汇总表及特殊困难学生明细

附件3:海陵区学校教育收费减免补助情况汇总表

 

海陵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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